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发表时间:2006-01-19 15:49:00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订立。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表示同意,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直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瞻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人身保险。除与投保人有上述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只要他(她)同意,投保人就可以为其投保。对于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则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这唯一的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何种关系,都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益,易于产生道德风险,这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但是如果投保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极有可能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对此需要投保人、部门的共同努力,避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 关于我们 | 中心介绍 | 知名用户 | 联系我们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号综合楼6层 邮编:100710

电话:010-65265190 E-Mail:rcied_cass@163.com(常用) rcied@cass.org.cn(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