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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01期(总第13期)(01月10日)

发表时间:2006-04-19 13:39:40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及政策建议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  吕宙  高晓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与特点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一般都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有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有日本。三是以代理、经纪并存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有美国。

1.英国保险中介市场

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一是英国在取消《保险经纪人人注册法》后,由英国保险和投资经纪人协会、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委员会、英国保险人协会负责对保险经纪人监管。根据现行规定,经纪人应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根据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运营资本的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的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三是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委员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形成了经纪人特有的历史背景。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2.美国保险中介市场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保险市场,拥有100多万保险代理人,形成寿险及非寿险公司的主要销售体系。美国的保险代理人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分为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寿险公司所采用。独立代理人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非寿险公司采用。

美国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管理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方式。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契约,授权其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从事有关业务,在寿险和非寿险领域广泛采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些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是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地方代理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内的独占权力,主要是提供续期保费和拓展业务等服务。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主要活跃在财产与责任保险领域,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经纪人中,有独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在美国有些州,当财产保险的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独立经纪人。经纪公司一般规模较大,例如Marsh,全美乃至全球排名第一的保险经纪公司,在世界范围内为大工商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美国保险立法是分散的,联邦政府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管局,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中介自律组织包括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全国公共保险公证人、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等。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

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的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是与其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和完备的法律体系等相适应的。

3.日本保险中介市场

1996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 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 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随着20 世纪90 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仍然起到绝对的主导地位。

日本是世界上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日本的寿险公司采取的是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的报酬中含有固定工资部分,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生命保险营销人必须向金融厅登记。

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止2004年末,日本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特别A”、“特别B”、“甲”、“乙”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代理店展业前必须向金融厅注册。

日本拥有相对稳定的政府机构,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一贯性和稳定性。政府强调立法,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全面、严格,同时也十分注重对企业的扶持和与民间的共同管理。因此,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 其管理机关是金融厅, 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 监管较严。

    日本是一个民族化很强的国家,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产、寿险公司加起来不过80多家,其经营策略一直立足于国内市场,参与国际间的竞争较少。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代理店制度也就是在这一传统习惯下发展起来的。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的素质,擅长于自我推销,容易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地位。

纵观各国保险中介制度,有以下带共性的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牢牢占据者保险销售的主渠道。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比较成熟,保险销售基本上都是靠保险中介来实现的。例如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保险市场,除少数业务是保险公司直销外,其余都是有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完成的。日本市场上90%以上的财产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店获得的。英国的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公司招揽了80%以上的业务,举世闻名的保险巨人劳合社更是只接受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

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完备,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发达国家根据各自国家保险市场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考试等级制度,以确保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为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还建立了完备的培训体系,各保险监管当局不仅自己开办学院,还聘请相关院校和保险、法律专家等来培训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才。

三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有着较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另外发达国家已实现高度市场化,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职业化的保险中介人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机制较为健全。

二、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保险业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业开始起步,为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特点:

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扩大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数量迅速增加。截止2005年末,共批准设立专业中介机构1887家,处于经营状态的1800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313家,保险经纪机构268家,保险公估机构219家。

二是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规则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指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保险经纪、代理、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保险中介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是中介机构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些专业中介机构找准了进入保险市场的切入点,积极探索和尝试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服务创新,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经营模式,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通过保险中介,进一步挖掘了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提升了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了保险业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是保险中介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截止2005年末,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共实现保费收入204.95亿元,占总保费的4.16%,同比增长59%。在2002年末,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所实现保费收入只占总保费的1.44%,三年的发展提高了2.72个百分点。随着机构数量的增多、人员素质的提高、服务水平的不断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的地位逐步提高。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有比较大的差距:

其一,市场占有率低。目前,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内的中介公司对整个市场的占有率不5%,其市场影响力甚小。而西方发达国家均超过60%,专业中介在保险市场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其二,专业化水平较低。专业中介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特色尚不明显,没有形成一支专业能力很强的保险中介从业队伍,与国外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相比,专业化水平属于较低级的阶段。

其三,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目前,大多数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模糊,片面追求业务量,倾向于代理手续费高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与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因此,中介机构往往形成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而保险公司在产品、价格、推广、渠道四个核心市场管理领域,在经营、管理、培训、投资等决策关注力多放在渠道建设上。中介机构还未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战略合作,从而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

其四,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多数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基本以出卖其拥有的人际关系资源为代价获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市场的竞争核心指标仍然以人际关系的深浅和多少为计量。而被保险标的风险管理、保险产品的应用设计、国内国际保险市场支持、承保技术的实施等只作为经营的辅助手段操作。

其五,竞争模式层次较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核心竞争模式目前主要集中在人际关系资源的争夺。此类竞争的原动力应该源自我国原计划经济体系下培育的依靠关系夺取竞争力的经营理念。其主要特点是运作周期短,具有垄断性,没有固定成本,无需专业人才,具有暴利机会。而此类竞争模式对我国保险业的负面影响是忽视保险高附加值的服务和教育培训,在繁荣增长的局面下产生巨大成本。

三、对发展我国专业保险中介市场的几点建议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做大做强保险业,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的贡献与支持。为此应继续大力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

1.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拓展保险中介发展空间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是一种互惠双赢的选择。保险公司应该转变观念,走社会化、专业化经营之路,抓住核心优势,剥离部分职能,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心进行战略调整,借助保险中介机构促进产业发展,以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发挥自己在保险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2.加强专业品质,注重诚信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保险中介机构是连接保险机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桥梁和纽带,它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保险机构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任程度。专业和诚信是保险中介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强,甚至有欺骗客户的行为,就会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的不信任。因此,应大力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和诚信建设,努力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准和行业信誉。

3.实施人才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加速保险专业中介与国外接轨,推进保险中介对外开放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已经逐步开放了保险经纪机构与外资的合作。目前,已有韦莱浦东和中怡两家合资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开放保险经纪业,一方面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建议进一步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的对外开放,准予我国保险代理公司和公估公司与国际知名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实施保险中介人才战略,强化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专业中介技术人员资质考试制度,建立中介高管人员强制培训制度,引进国外优秀中介人才,不断提高中介队伍素质。

4.改善监管,加强自律,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和谐发展,加强中介行业自律

在学习借鉴国外保险监管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中介市场的特点,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政策。一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严格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退出机制;二是鼓励中介机构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推进市场竞争,不断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的严格查处,严格监管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成立独立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协会、保险公估协会等中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中介主体的媒体作用,加强社会大众对中介机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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