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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年将全面推进保险分类监管(12月29日)

发表时间:2009-02-05 11:33:36

  《上海证券报》消息,“2009年底前消除境内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差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7日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

  吴定富表示,要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为契机,研究制定保费收入分拆办法和最佳估计责任准备金标准,引导保险行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更加科学地反映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在2009年年底前消除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

  吴定富强调,中国保监会将在2009年全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开始探索分类监管,但原有做法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经过近一个时期的努力,新的分类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吴定富指出,采取分类监管方式能够有效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全面地掌握市场情况,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监管标准将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好的五大类指标,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五类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吴定富表示要稳步实施,逐步推进分类监管。2009年,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据了解,保监会将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修正。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吴定富指出,加强保险资产监管,要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制定保险产品资产配置、投资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的规则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新的投资业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开发保险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完善风险排查和重点公司、问题公司跟踪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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